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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登記原因標準用語」部分規定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 相關事宜之解釋令,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1號令及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2號令發布在案,請查照。

修正「登記原因標準用語」部分規定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之解釋令,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1號令及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2號令發布在案,請查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