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理申請項目:
一、土地登記謄本。
二、建物登記謄本。
三、地籍圖謄本。
四、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。
五、地價謄本。
六、地籍異動索引。
七、土地參考資訊。
注意事項:
一、申請人申請前項資料時,應依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謄本申請書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,檢附工本費〈多退少補〉及掛號回郵郵資郵寄本所,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「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」字樣。
二、地政事務所收到謄本申請書件,即依謄本申請案件收件。如發現標示填寫錯誤、不完整或字跡潦草無法辨識,或雖填具不動產標示,惟地籍資料庫查無資料者,應將處理情形註記於申請書後,併同工本費,寄還申請人。若規費不足時,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繳相關費用,未依限補正者,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,原寄規費併予檢還。
三、於審查無誤時,即於申請書及規費單上填具「00年00月00日00第00號申請案,寄發00謄本00張〈或00資料00張〉、規費收據00張、代扣郵資00元、找零00元」等事項,並核章後,將規費單申請人收執聯、找零、謄本或相關資料等寄還申請人。
四、聯絡電話:〈02〉27548900轉327